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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明确控股股东不得通过减持公司股份

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减持   上市   股东   实际   股份

2023-09-27 10:02:52 

财经新闻网消息:Cz1财经新闻网

近日,证监会提出要求,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减持行为,明确上市公司存在股份流失、净股流失等情况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允许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 为落实上述要求,加强对重点少数股东减持的监管,在中国证监会的总体指导下,北京证券交易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 8号《股份减持及股权管理》于9月26日发布实施。Cz1财经新闻网

本次规则修订根据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发展阶段、企业特点和监管重点,对不得减持的情形进行了优化调整,进一步规范控股股东减持行为和实际情况。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一是明确不允许减持的情形,传递严格监管信号。 除股份亏损或净亏损情况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出现亏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与公司的市场表现和经营业绩相关。 约束,防止他们随意套现、离开,引导他们注重经营质量,积极维护股价,增强投资者信心。 同时,考虑到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保留适度盈余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减持限额暂不与股利挂钩。 二是细化具体实施标准,便于理解和落实。 规定了断股、断网不允许减持情况的具体计算标准和判断时点,并明确了限制减持方式和时间范围,方便市场参与者理解和执行。并减少因误读规则而造成的违规行为。 三是明确特殊主体比较执行标准,防止监管套利。 明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应当比照实施减持; 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比照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执行,有利于防止监管套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Cz1财经新闻网

下一步,北交所将加强交易监测和减持监管,督促相关主体遵守减持相关规定,严格、快速处理违法减持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场持续健康发展。Cz1财经新闻网

公告全文Cz1财经新闻网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及股权管理》的公告Cz1财经新闻网

北京证券公告[2023]75号Cz1财经新闻网

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联交所第8号——股份减持及股权管理”。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8月27日前,股份已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或已作为融资融券业务抵押品的,因违约处置减持的,不适用本指引。Cz1财经新闻网

特别公告。Cz1财经新闻网

北京证券交易所Cz1财经新闻网

2023 年 9 月 26 日Cz1财经新闻网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及股权管理Cz1财经新闻网

_减持若干规定_关于减持的规定Cz1财经新闻网

第一条 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和减持行为。证券交易所),维护市场秩序。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制定本指引(以下简称《上市规则》)。Cz1财经新闻网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和本指引的有关规定。Cz1财经新闻网

上述主体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公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Cz1财经新闻网

第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京股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换股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首次出售股份。 减持计划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提前披露;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每次披露减持股份的时间间隔不超过3个月,其他主体每次披露减持股份的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 拟三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还须在首次减持前30个交易日提前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Cz1财经新闻网

(一)减持股份的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期限、方式、价格幅度、原因等安排;Cz1财经新闻网

(二)相关主体披露的公开承诺、减持情况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Cz1财经新闻网

(三)是否存在本所《上市规则》和本指引规定的禁止相关主体减持的情况;Cz1财经新闻网

(四)减持计划实施存在不确定风险;Cz1财经新闻网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或者有关单位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Cz1财经新闻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减持方案除披露前款内容外,还应当说明是否符合本指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负面事件或情况。上市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 如果是在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的股份,减持计划还应当明确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以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Cz1财经新闻网

第四条 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持股信息中披露减持金额或者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削减计划已实施; 减持计划实施时,减持披露期限结束或届满后,应当及时公告减持结果。Cz1财经新闻网

关于减持的规定__减持若干规定Cz1财经新闻网

减持进展及结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减持数量和比例、是否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等。Cz1财经新闻网

第五条 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大宗交易中减持。或在办理手续前15个交易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协议转让的,应当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本指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Cz1财经新闻网

减持计划的内容及减持时间范围应当符合本指引第三条的规定。Cz1财经新闻网

第六条 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本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竞价、做市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不适用本指引第三条至第五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和报价。 九项相关规定。Cz1财经新闻网

第七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持有符合预披露减持条件的股份和不适用预披露减持条件的股份的,视为相关主体优先减持股份。不适用预披露的股份减持。Cz1财经新闻网

第八条 公司上市时未实现盈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上市之日起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股票及拟上市股票。实现利润前的公司股票; 公司盈利后,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次日起,可以在公开发行上市前减持股份,但应当遵守《上市规则》和本指引的相关规定。Cz1财经新闻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辞职的,应当继续遵守前款的规定。Cz1财经新闻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Cz1财经新闻网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以及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判决后被制成。 6个月以上;Cz1财经新闻网

(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受到本所公开谴责不满3个月的;Cz1财经新闻网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Cz1财经新闻网

减持若干规定_关于减持的规定_Cz1财经新闻网

第十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计划首次披露时不得存在下列情形:Cz1财经新闻网

(一)最近二十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任意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其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Cz1财经新闻网

(二)最近2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任意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个财务会计报告期末的每股净资产;Cz1财经新闻网

(三)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Cz1财经新闻网

第一项第一项仅适用于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主体资格的,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一项第一项所称股票收盘价,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计算; 第一项第二项股票收盘价,以最近会计年度资产或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计算。 资产负债表以资产负债表日为基础,逆向计算。Cz1财经新闻网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减持其持有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份的,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后6个月内遵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条要求;实际控制人。 第一项、第二项相关规定。Cz1财经新闻网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公司股份:Cz1财经新闻网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正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且自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判决作出后未满6个月;Cz1财经新闻网

(二)因违反本所规则受到本所公开谴责3个月以内的;Cz1财经新闻网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Cz1财经新闻网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因违反本所《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可能被强制退市的,自相关行政处罚预告或者司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予以退市,直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票Cz1财经新闻网

关于减持的规定__减持若干规定Cz1财经新闻网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Cz1财经新闻网

(二)公司已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判决已经生效,表明公司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被强制退市的情况。Cz1财经新闻网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每年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Cz1财经新闻网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Cz1财经新闻网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末持有的股份总数作为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数; 当年可以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年末持有的公司股份。 该总数作为下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依据。Cz1财经新闻网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实施股权激励、或在二级市场收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股等原因,本年度可转让的无限售条件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权行权等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纳入次年可转让股份计算基数。Cz1财经新闻网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配而增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可按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股份数量。Cz1财经新闻网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规定比本指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其他转让限制。Cz1财经新闻网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门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买卖公司股票的报告、披露和监督。Cz1财经新闻网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公司股份。Cz1财经新闻网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与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合并。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Cz1财经新闻网

减持若干规定__关于减持的规定Cz1财经新闻网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本指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相关要求。 股东单独或者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股份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大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要求执行。Cz1财经新闻网

上市公司披露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参照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执行。Cz1财经新闻网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告其个人信息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信息应当及时填写、维护。Cz1财经新闻网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Cz1财经新闻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专门区域披露,因股权原因发生变动的除外分配。Cz1财经新闻网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以及所持股份的资料和信息。公司统一办理上述主体的个人信息申报,并定期检查上述主体的交易情况。 披露公司股票Cz1财经新闻网

第十九条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每个证券账户的持股比例; 股东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Cz1财经新闻网

因签订股权质押协议而出售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的,应当执行本指引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要求。Cz1财经新闻网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反本指引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Cz1财经新闻网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Cz1财经新闻网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Cz1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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