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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散养狗拴链条遭侵权人“故意”举证

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饲养   陈某   动物   侵权   采取

2023-05-27 20:00:16 

财经新闻网消息:rbs财经新闻网

案例回顾rbs财经新闻网

陈某和李某是邻居,李某有一只狗,平时是散养的,没有给狗拴链子。 一天早上,陈某骑电动车路过李某家时,李某的狗突然跳出来狂吠追赶。 陈某惊慌失措加速,撞到路边一棵树上,导致其左侧骨折,电动车受损。 陈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辩称,他养的狗从来没有咬过人,陈某本人反应过度受伤,与此无关,请求驳回陈某的上诉。rbs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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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因李某未对其饲养的犬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犬只追赶陈某,陈某加速摆脱犬只,属正常反应,处理不当; 过失,因李某违反养犬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能主张减轻责任。 因此,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rbs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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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陈述rbs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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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动物越来越多,尤其是宠物,动物伤人的事情屡见不鲜。 饲养者和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饲养动物要求,约束动物,防范风险。 《民法典》规定了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的免责事由,即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例如,知道动物焦躁不安,故意刺激; 或受害人在畜牧管理人明确警告后,自行放纵的危险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被侵权人“故意”的证明要求很高。 这符合立法的目的。 《民法典》高度强调饲养者或管理人负有高度的安全和照料义务,以平衡社区其他居民与饲养者和管理人之间的矛盾,提醒人们饲养动物责任重大。rbs财经新闻网

法律链接rbs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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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rbs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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