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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违约殃及券商,首例处罚开出来了,更多罚单在路上

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2018-01-18 08:43:10 
债券违约殃及券商,首例处罚开出来了,更多罚单在路上
  2018年伊始,又有债券出现违约。

  1月16日,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丹东港”)公告称,15丹东港PPN001应于1月13日付息及兑付本金,截至公告日未能筹集足额偿付资金,已构成实质违约,累计债券违约金额15亿元人民币。

  东海证券作为丹东港公司债的受托管理机构,也因未能履行有效监督责任收到辽宁证监局的警示函。

2017年以来,监管加强了对公司债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尤其是定期报告信披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及托管机构是否尽责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据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2017年共有浙商<a证券、东吴证券、华英证券、西部证券、中山证券、大通证券六家券商因作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履行职责被证监局下发警示函。 src="http://www.skping.com/d/file/90748f382e2652e18a0e672013de008b.jpg">
  2017年以来,监管加强了对公司债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尤其是定期报告信披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及托管机构是否尽责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据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2017年共有浙商证券、东吴证券、华英证券、西部证券、中山证券、大通证券六家券商因作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履行职责被证监局下发警示函。

  无论是从实质性违约还是技术性违约,从2017年至今,债券违约情况时有发生,在严监管的大环境下,更多罚单在路上。

  东海证券因丹东港违约收警示函

  1月16日,辽宁证监局公布了一则对东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辽宁证监局公告称,东海证券是丹东港(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发行的5.6亿元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机构,但在债券存续期内,东海证券没有持续有效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持续有效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没有对相关情况进行持续有效跟踪和监督,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管理责任。

  公开信息显示,15丹东港PPN001发行金额为5亿元人民币,期限为3年期,债券利率为7.6%。该债券到期除了支付5亿元本金外,还需要支付利息3800万元。

  2017年10月30日,“14丹东港MTN001”因未能按期兑付本金,出现了实质性违约,违约金额为10亿元。联合信用评级于2017年10月30日将丹东港长期主体评级断崖式由AA下调至C。

  2017年12月19日,辽宁证监局公布对丹东港出具警示函。辽宁证监局认为,存在未披露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未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的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等问题。

  辽宁证监局表示,首先,检查2016年度报告,丹东港营业收入中,24.82%的收入系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快急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急送)与关联方丹东老东北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东北)之间的销售业务。快急送对老东北的其他应收款2016年度借方发生额为48.13亿元,其中销售应收款项18.18亿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余额为6.92亿元。

  丹东港本部对老东北的其他应收款2016年度借方发生额为5.53亿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余额为1.12亿元。丹东港与老东北之间存在拆借情形,但没有在2016年报中予以披露。

  其次,截止2017年9月末,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2个月。丹东港公司存在未能支付银行借款利息情况,信用报告显示公司2017年9月21日开始出现欠息,10月26日余额7098.44万元。丹东港也并未披露。

  2017年多家券商因公司债问题收到警示函

  东海证券是2018年首家因作为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未能履职而被监管警示的券商。

  据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2017年共有浙商证券、东吴证券、华英证券、西部证券、中山证券、大通证券六家券商因作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履行职责被证监局下发警示函。不过,这六家券商主要是由于公司债发行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问题受到警示。

多位投行人士表示,2017年以来,监管加强了对公司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此外,监管机构在信息披露,尤其是定期报告信披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及托管机构是否尽责等方面也很大程度上加强了监管。
  多位投行人士表示,2017年以来,监管加强了对公司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此外,监管机构在信息披露,尤其是定期报告信披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及托管机构是否尽责等方面也很大程度上加强了监管。

  从严监管是2017年以来投行人士一致的感受,多地证监局对辖区债券发行人进行了现场检查。上海一家大型券商资深投行人士告诉记者,资金监管一直以来都是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督事项,自2015年公司债实行新政以来,由于企业发展迅速,导致部分发行人以及托管人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为改变这一现状,监管机构今年以来加强了对公司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预计未来对募集资金使用的严格监管也会成为一种常态。

  此外,监管机构在信息披露、尤其是定期报告信披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方面,以及托管机构是否尽责等方面也很大程度上加强了监管。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券商中国。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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