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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上买理财血本无归基金公司遭网络诈骗

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基金   理财

2023-05-12 08:00:30 

财经新闻网消息:buR财经新闻网

一位80后女性投资人在网友推荐的一款所谓基金公司APP上购买了20万元理财产品,到期后一分钱也没有拿到。 于是,她将基金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查,其购买的理财APP并非诉至法院的基金公司官方运营的正版APP,其上诉均被法院驳回。buR财经新闻网

随着金融诈骗手段的多样化,不法分子冒充基金公司进行诈骗的情况屡见不鲜。 近日一则民事判决书曝光了上述典型案例,值得普通投资者警惕。buR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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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PP上购买理财,一败涂地buR财经新闻网

基金公司:或遭网络诈骗buR财经新闻网

经微信网友赵某良介绍,王某利通过后者发送的二维码下载并注册了“东吴基金”APP,在平台上与被告人签订了两份合同,购买了两款名为“华恒生物”的理财产品,投资金额为10万元,到期日分别为2021年6月3日和2021年6月7日。buR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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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王某利向平台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10.9万元。 理财产品到期后,东吴基金拒不还款。 王某利认为东吴基金违约,据此提起诉讼。buR财经新闻网

被告东吴基金辩称:其一,王某利提交的合同中提及的产品并非东吴基金管理的产品,东吴管理的所有产品均已在监管部门备案,不存在王某利提及的产品。 .buR财经新闻网

二是查询基金公司客户系统,查到与王某利同名的投资人28名,但无身份证号相符的投资人。buR财经新闻网

三、王某利提交的合同签字页为“东吴基金管理合同专用”,公司名称不完整,被告没有该格式的备案章。buR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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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东吴基金表示,经初步判断,王某利作为投资人,可能存在网络诈骗。buR财经新闻网

“李鬼”App出没buR财经新闻网

根据法院查处的内容,投资者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APP的运营主体并非东吴基金,两款APP的外观不同。buR财经新闻网

本案中,原告王某利提供了多项证据,包括电子合同、其在平台购买的各类理财产品的证明、转账汇款单等。buR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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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她还介绍了“东吴基金管理”APP的下载界面、核心功能和操作,证明涉案平台为被告运营。 被告平台控股股东赵某良的微信朋友圈照片和赵某良自己投资的电子合同证明,赵某良是被告私募平台的管理者。buR财经新闻网

经质证,被告东吴基金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出具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12与被告无关,涉案人员均不是被告公司员工,且原告所称的私募平台控股股东赵某良与被告无关,具体质证意见与辩护意见相同。buR财经新闻网

为证明其论点,被告依法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被告公司LOGO及公司印章证明原告提供的电子合同中公司合同印章与被告备案的公章不一致; 二、被告APP原有界面证明原告提交的APP不是被告APP; 三、被告关于终止APP的公告,证明被告已于2021年7月3日终止APP服务; 四是风险提示,证明被告提醒客户注意虚假APP、网站、二维码、公众号等被诈骗的风险。buR财经新闻网

经质证,原告认为该LOGO为公募基金图标,原告购买的是私募基金。 即使原告所签合同上的公章是假的,也不能否认原告购买了被告发行的基金这一事实; 原APP界面是被告的公募基金界面,不是原告购买私募基金的界面。buR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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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原告提供的“东吴基金”应用图标与被告认可的“东吴基金”应用图标外观不一致,“东吴基金”APP页面底部显示不一致。原告登录显示经营公司为“东吴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法院查询,工商系统未登记该公司。buR财经新闻网

法院: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不成立buR财经新闻网

驳回索赔buR财经新闻网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buR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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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原告仅提供了其主张的两份合同的首页,而没有提供合同的完整文本,也没有提供被告在这些文本上加盖公章的证据,故无法提供。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纠纷。 这些文本的内容已达成共识。buR财经新闻网

其次,原告称其通过赵某良的推荐购买了涉案金融产品,但未能证明赵某良是被告的雇员,故不能推断赵某良是受被告委托购买的。履行职责。buR财经新闻网

三、原告向交易对方“梁冰宝”转账,但没有证据证明该账户与被告有关,更无法证明被告确实收到了原告的转账款。buR财经新闻网

最后,原告登录的“东吴基金管理”APP并非被告当时运营的“东吴基金”APP,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际参与了“东吴基金”的运营。资金管理”APP。buR财经新闻网

因此,原告主张与被告建立了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buR财经新闻网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王某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王某利承担。buR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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